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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幅提升
2010-09-21 19:52:19 字号:

  本网讯  日前,记者从县医保部门获悉, 从2010年1月1日起永州市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提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支付7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5%,转外医院50%”调整为“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80%,三级医院支付75%,转外医院55%”。
 

  二是提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50%;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10元、中小学生每人每年5元”调整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50元、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0元,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保障学生门诊医疗”。
 

  三是提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未成年人为60000元,其他居民30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0元”。
 

来源:

作者:刘飞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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