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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超四倍 法律不支持
2011-05-18 11:41:46 字号:

  新田网讯(通讯员 周利双) 已离婚的夫妻因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高利息债务未还,后被原告诉至法院,法官经仔细查明后对超出银行四倍的利息判决不偿还。近日,被告李琳、何刚被新田法院依法判决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李娟借款人民币75 000元,并从2009年5月1日起按每月1215元(不超出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

  原告李娟与被告李琳系朋友关系,被告李琳与被告何刚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8月间,被告李琳、何刚夫妇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原告李娟借款200 000元人民币。2008年9月、 2008年11月1日,被告李琳、何刚夫妇分两次偿还了原告李娟10 000元、110 000元人民币。余款80 000元及被告李琳、何刚夫妇原欠原告李娟的工资款5 000元人民币转为借款,共计85 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何刚向原告李娟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娟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借期为六个月,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超期每月另收处(取)人民币贰仟元作利息。因被告李琳、何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8年11月2日,原告李娟要求被告李琳根据该借条的内容照抄了一份,借款人则署名为“邓海琳”,被告李琳将被告何刚原出具的借条收回。2009年2、3月,被告李琳又偿还原告借款10 000元人民币。2009年7月24日,经本院调解,被告李琳与被告何刚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由何刚负责收回,所有债务由何刚负责偿还。协议达成后,被告李琳将协议内容告知了原告李娟。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余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9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86%,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年利率19.44%,即75 000元本金每月利息为12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琳、何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娟借款200 000元人民币,经部分偿还后,被告将余款80 000及欠原告的工资款5 000元转为借款,共计85 000元人民币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琳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原告的10 000元人民币,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在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该款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故被告李琳提出已向原告还款10 000元的辩解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债务系被告李琳、何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由被告李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琳、何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被告何刚负责偿还的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故本金75 000元人民币及从2009年5月起的利息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故被告李琳提出该笔借款应由何刚个人偿还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每月另收取人民币2000元作利息,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编:邓提茂]

来源:新田法院

作者:周利双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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