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杜勇刚)“我买的电压力锅修了几次都不好使用,还让我吃了好几顿夹生饭,你说恼气不恼气。”4月9日,家住新田县城的唐某提着又坏了的电压力锅向工商部门投诉。
今年3月,唐某在某家电超市购买了一个某品牌的电压力锅。使用没多久后电压力锅老是坏,每次找到经销商协商,经销商都是以先维修作托辞,不愿更换。无奈之下,唐某拔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工商执法人员查实,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新田县工商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无偿更换一个同型号的电压力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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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杜勇刚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