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我县再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12-06-05 09:13:35 字号:

  中国新田网(通讯员彭明军) 近日,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市为民办实事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下发文件(新政办函[2012]30号),再次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从2012年4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30元提高到280元,“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并上浮30%。

  二、从2012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500元/年,将A、B、C类农村低保对象的月人均保障水平分别由85元、65元、50元提高到130元、105元、80元。重点提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保障水平,有特殊困难的,通过动态管理适当调整。

  三、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分散供养对象由1500元/年提高到2000元/年;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发放供养金,供养金统一在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责编:邓提茂]

来源:

作者:彭明军

编辑:王雨松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