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田网(通讯员:邓晓胜)近日,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经审理,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系亲友关系。2009年2月10日,肖某因经营“蝴蝶夫人”产品,通过李某向公司汇款进货时,李某为肖某垫付货款人民币10 000元,肖某当日向李某立下了欠条。同年,李某因加入“法国蝴蝶夫人”化妆品的传销组织(肖某系李某在新田县传销时发展的下线之一)被新田县法院认定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讨,被告肖某以原告为其垫付货款10 000元人民币系传销行为而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原告李某作为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为被告肖某垫付货款,被告肖某作为原告李某发展的下线通过原告进货,实为传销活动,原告要求被告肖某偿还垫付的货款,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田县法院
作者:邓晓胜
编辑:王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