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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未标识“广告”字样 罚款一万
2017-05-11 11:36:00 字号:

  10日,据悉,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近期查处一起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3月27日,接到A某举报,当事人B某与某网站签订《网站合作运营协议书》,以“某生活网”名义对外营业,营业期间接受了某净水器及某化妆品商行6000元实物赞助,双方未订立广告书面合同,便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互联网广告,其网站上的广告里均没有标示“广告”字样。针对当事人B某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告诫当事人B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订广告合同,并对其处以一万元罚金。

  当事人B某以“和自己网站同名”为由,要求百度公司修改举报人A某的网站和要求腾讯公司修改或屏蔽举报人A某的网站公众号,均被两家公司以“无此权限”拒绝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澄清公告”,内容显示:当事人B某的网站“某生活网”与“某潮生活”、“某惠生活”公众号与举报人A某的“某生活网的微信公众号排列在一起,进行对比,箭头指向自己的公众号,后附文字为“本公司旗下所有的微信公众号均已通过腾讯官方认证!”,箭头指向举报人A某的微信公众号,后附文字为“此公众号未通过腾讯官方认证”。另外当事人还在其“某惠生活”公众号上发布内容为“近期本公司发现有某些不法份子盗用‘某生活网’品牌名称成立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此微信公众号为个人号为通过认证,本公司的‘某生活网’微信公众号是通过腾讯官方认证等诋毁性言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告诫当事人B某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删除网站和公众号上的“澄清公告”,同时在其网站和公众号上重新发布一份对举报人A某道歉和澄清两个网站事实真相的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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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丹、陈龙发

编辑:王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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