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概况
共9章132条,规定了六大保护,家庭和学校、政府和司法、网络和社会。
(二)基本保护条款
1.监护人不得委托有(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代为照护。
2.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三)从业查询
1.谁要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从业人员必须落实从业查询(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查什么:从业人员(含临聘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有以上犯罪记录应当不予录用,已录用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3.谁来查:当地派出所负责受理查询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复核查询,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4.怎么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即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查询,需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从业查询申请书》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查询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档),当地派出所在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5.查询结果处置:查询单位接到公安机关查询结果情况反馈后,发现在职(拟招录)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法定需要解聘、辞退、调离原工作岗位情形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纪委监委(一室,联系人:唐莉君,联系电话:18397677399)、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联系人:华丽莎,联系电话:19607390736)。
6.法律后果: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强制报告
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法定强制报告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报告。
什么情况下该强制报告: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向谁报告:根据情况不同分别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关于宾馆行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当落实“五必须”的规定
1.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防范在旅馆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公安部制定了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①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②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③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④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⑤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2.法律后果: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四部门》通告
(一)《四部门》通告的全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二)通告的目的和内容: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湖南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4部门联合就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事项发布通告,在全省开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三)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解释:1、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2、如果被奸淫的未成年人系不满14岁幼女(不管自愿与否),以强奸论,并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百五十八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武冈市司法局
编辑:李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