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新闻网(通讯员 章弼尧 田春芳)近期,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在日常排查中,查获新田县某生物醇油供应站陈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甲醇为主要原料的醇基燃料,经调查,其经营金额已超过非法经营罪起点刑。2023年3月3日,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4月25日,新田县公安局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新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非治违”的过程中,发现新田县部分餐馆、学校食堂存在使用醇基燃料的情况,新田县某生物醇油供应站经营者陈某等人多次从郴州市嘉禾县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购主要成分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小型厢式货车转运的方式,将醇基燃料销售给学校、餐馆。经取样检验,新田县某生物醇油供应站经营的醇基燃料中甲醇的含量为66.97%。据不完全统计,仅2022年期间该生物醇油供应站陈某等人非法销售醇基燃料交易金额合计已达219336元。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新田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新田新闻网
作者:章弼尧 田春芳
编辑:李梅芳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