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发挥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燃气企业和用户依法履责意识。自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坚持“重预防、抓源头”,围绕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为督促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提高守法意识,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曝光五起燃气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田县刘某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10月19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新田县金陵镇永桂城村查获15公斤满气液化石油气5瓶。经现场勘查发现储存点位于民宅内,临近主干道,左右为商店,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关于燃气存储场所的规定,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案例二
新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设施腐蚀、无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9月22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水利局家属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燃气管道靠近车行道道路,未设置燃气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三
2022年10月14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龙泉街道怡华路安达名车汇隔壁查获液化石油气111瓶,其中:有气15公斤瓶77只,空瓶34只。储存的77只有气气瓶总储存量为1116.5公斤,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关于燃气存储场所的规定,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同时,查明案发民宅为新田县某液化气站用于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案例四
2022年12月1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新田某医院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案例五
2022年10月22日,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10月19日非法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充装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5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来源:新田新闻网
作者: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罗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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