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公司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现我队依法对以下2461辆机动车进行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来源:新田新闻网
作者:新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李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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